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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視業務性質)。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係依據本約定書條款提供國泰產險官方網站及國泰產險網路投保網站(http://www.cathayholdings.com/insurance/及https://w3.bobe.com.tw,以下簡稱本公司網站)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除代表已完全瞭解及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約定外,並同意本公司對會員的個人資料,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利用等之權利。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約定書之內容,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於本約定書有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公司網站,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會員不同意本約定書的內容,或者會員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約定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公司網站。若會員尚未滿二十歲,應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之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後,方得使用本公司網站。
本服務均為免費提供,本公司得隨時增加、取消或修改本服務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會員所登錄之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顧客資料保密措施」之保護。
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並於每次使用後確實登出,以防他人盜用。會員發現或懷疑自己的會員身分證字號或密碼遭他人盜用時,應該立即通知本公司採取必要的處置。但該通知不得解釋為本公司對會員負有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
會員由本公司網站或本公司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下載取得之軟體或資料,本公司對該軟體或資料不負擔保或保證之責。
本公司網站上所有廣告,均由各該廣告商、產品與服務的供應商所設計與提出,會員對於廣告內容之正確性與可信度應自行判斷,本公司僅提供網站供刊登或鏈結,對該廣告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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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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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提供會員更好的客戶服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於本公司網站中留存之個人資料,本公司皆會以尊重會員的權益為基礎,於會員同意期間內,以誠實信用之方法處理或利用會員所提供的資料。本公司只會蒐集與上述目的相關且有需要的個人資料,會員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僅會在法令許可的範圍之下,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於我國境內提供本公司及本公司委外廠商之處理及利用。本公司訂有國泰產險個人資料管理政策,並有完善之國泰產險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任何流程皆有嚴格之控管程序及標準作業流程,會員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會予以嚴加保密。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會員可以撥打本公司免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212-880),針對會員的個人資料請求本公司答覆查詢、提供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會員亦可至本公司官方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專區進一步瞭解相關權益。
會員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或將其基於本約定書所生之會員權利讓與他人行使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終止其會員資格,並追究相關之法律責任。會員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終止其會員資格。
本約定書任一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會員與本公司之權利義務,依網路規範及中華民國法律定之;因本約定書所生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交付消費者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消費者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消費者與本保險公司交易前,應先確認本保險公司正確之網址。
本保險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消費者於使用本保險公司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保險公司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消費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本保險公司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消費者使用本契約之服務。消費者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本保險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保險公司查明。 本保險公司對於消費者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保險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消費者。
消費者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保險公司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保險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保險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保險公司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不受拘束,但本保險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公司對所承保之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保險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保險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保險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消費者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本保險公司終止本契約。
消費者或本保險公司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申請人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瞭解以上網路投保之注意事項、可能產生之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爰同意以網路進行投保事宜,特此聲明。